吉林省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新冠疫情若干政策措施( 三 )


(十六)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 。
三、全力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十七)妥善处理劳动关系问题 。
开展对疫情期间劳动关系有关情况的分析研判,加强对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的政策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指导企业妥善处理各类劳动关系问题,切实维护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 。鼓励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弹性、灵活的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共克时艰 。
(十八)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
发挥省执法监察信息化监管平台作用,畅通电话、信件、网络、短信、微信等非现场举报投诉渠道,并通过发布信息、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告知,引导群众通过信息化手段反映诉求 。安排专人在线接听接收相关咨询和诉求,及时解答和反馈相关诉求处理情况 。
(十九)加强劳动仲裁服务 。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
四、全力优化人社服务
(二十)推行不见面服务 。
充分发挥“智慧人社”“96885吉人在线”、微信小程序等平台功能,推行人社事项“网上办”“掌上办”等不见面服务,减少非必须的现场办理,避免人员集聚 。
(二十一)做好人社系统疫情防控工作 。
【吉林省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新冠疫情若干政策措施】压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落细防控措施,指导全省技工院校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切实做好就业服务、社保经办、人才人事服务、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和信访等窗口服务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 。严格落实人员查码测温,强化一线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加强经办大厅的消毒、清洁工作,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本政策措施自2022年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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