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中在岗在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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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中的A、B、C、D、E、F类人才的认定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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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市户籍 , 且住房未达本办法确定的安居标准或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 , 且在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
认定部门:
A类人才由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认定;B、C、D类人才及相当于B、C、D类的人才 , 由市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E、F类人才由各区(管委会)人社部门认定 。
【南京市人才安居条件】通过项目合作方式及非企业引进的A、B、C类人才,经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 , 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 可参照本办法享受人才安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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