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广西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 四 )


第二十五条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辆的品牌、型号;
(二)更换后的电动机(发动机)型号、功率与原电动机(发动机)型号、功率不符;
(三)更换后的车身、车架技术参数与原车身、车架技术参数不符 , 但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
(五)号牌过渡期届满;
(六)车辆被依法查封、扣押;
(七)属于盗抢、诈骗车辆;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办理变更登记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六条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车辆灭失或者报废;
(二)因质量问题退车;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 。
办理注销登记 , 应当交回车辆号牌、行驶证 。未交回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作废 。
第二十七条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的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 , 应当持身份证明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
第二十八条办理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登记 , 车辆所有人可以自行办理或者委托代理人代办 。代理人代办登记时 , 应当提交代理人和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书面委托书 。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收取工本费 。工本费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
发放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免收工本费 。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商务、交通运输、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 , 通过信息通报、案件移送等方式 , 加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的安全管理 。
第三十一条鼓励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的所有人购买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 。
第四章? 道路通行
第三十二条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应当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完整、清晰 , 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不得悬挂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和已经注销以及其他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的号牌、行驶证 。
驾驶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时 , 应当随车携带所驾驶车辆的行驶证或者电子行驶证 。
第三十三条驾驶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在道路上行驶时 , 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外 , 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 , 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 , 应当停车让行;
(二)在非机动车道内通行或者在没有设置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通行的 , 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三)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而借用机动车道通行的 , 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二十五公里;
(四)依照交通信号或者交通警察指示借用人行道通行时 , 应当减速行驶 , 避让行人;
(五)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的情况时 , 应当开启照明装置 , 减速行驶;
(六)驾驶和乘坐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
第三十四条驾驶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在道路上行驶时 ,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把悬挂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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