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指南


洛阳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指南


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缴存
一、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缴存
二、功能描述:凡已年满18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在我市稳定就业且有合法经济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缴存职工的各项权利 。
三、适用范围
1. 非全日制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
2. 未在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正常缴存个人账户的 。
3. 调入的单位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 。
4. 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未重新就业的 。
5. 以上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
四、设立依据
(一)《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十二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
(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一、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九、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在户口所在地购建自住住房的,可以凭购房合同、用地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十四、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三)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6〕223号)规定:“一、(一)各地要将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二)鼓励非全日制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以下统称自主缴存者)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自主缴存者享有《条例》规定的缴存职工的各项权利”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按本人收入核定,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应符合国家级当地规定范围,缴存资金应由本人承担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相关手续应由职工本人直接申请办理 。”
(五)《洛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规定,“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凡已年满18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在我市稳定就业且有合法经济收入,可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缴存职工的各项权利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下限为我市上一年度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80%,上限为我市上一年度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为16% 。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缴存资金由本人承担 。”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4.0.17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同城转移:转出单位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转出手续,转入单位应自录用之一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转入手续;职工个人账户及其住房公积金应由原单位管理户直接转入新单位管理户;2 异地转移:职工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应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由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别受理转出和转入手续职工连续缴存的时间应合并计算;3 单位拒不办理转移或单位已不存在的,职工可凭证明材料直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转移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后应予以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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