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琴岛e保报销范围


青岛市琴岛e保报销范围


【报销范围】
(一)保障责任一览表
青岛市琴岛e保报销范围


(图源:琴岛e保)
(二)保障责任详述
责任一:住院补充医疗保障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即医保目录内甲类及乙类费用,超限额以上费用除外),经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再救助等报销后的剩余部分,在扣除年度累计1.8万元起付线后(续保参保人年度累计起付线降至1.7万元,罹患白血病的少年儿童年度累计起付线降至1万元)按70%比例进行给付,保险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0万元 。责任一和责任二共用年度累计起付线,共用150万元保额 。
责任二:门诊慢特病补充医疗保障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门诊慢特病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发生的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即医保目录内甲类及乙类费用,超限额以上费用除外),经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再救助等报销后的剩余部分,在扣除年度累计1.8万元起付线后(续保参保人年度累计起付线降至1.7万元,罹患白血病的少年儿童年度累计起付线降至1万元)按70%比例(门诊慢特病既往症按40%)进行给付,保险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0万元 。责任一和责任二共用年度累计起付线,共用150万元保额 。
门诊慢特病既往症认定为:
(1)连续参保 。2021年7月1日前在医保系统中已审批通过门诊慢特病(门诊大病)病种的参保人,如果2021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已审批通过的病种结算,按照既往症进行赔付;如果发生的新增病种结算,则按照非既往症进行赔付 。
(2)首次参保 。2022年7月1日之前在医保系统中已审批通过门诊慢特病(门诊大病)病种的参保人,如果2022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已审批通过的病种结算,按照既往症进行赔付;如果发生的新增病种结算,则按照非既往症进行赔付 。
罹患白血病的少年儿童:指截止2022年7月1日未满18周岁且罹患白血病的少年儿童 。白血病包括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粒细胞性白血病、急性髓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亚急性粒细胞性白血病、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T淋巴母细胞白血病、B淋巴母细胞性白血病等 。
责任三:医保范围外自费部分补充医疗保障 。
(责任三-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治疗医院(不含药店购买)发生的,合理治疗所需的医保目录外且已列入正面清单的药品费用,在扣除年度累计1.6万元起付线后按60%比例进行给付,保险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0万元 。责任三-1和责任三-2共用1.6万元起付线,共用100万保额 。
(责任三-2)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治疗医院(不含药店购买)发生的,合理治疗所需的医保目录内耗材超医保支付标准以上部分的费用,扣除年度累计1.6万元起付线后按60%比例进行给付,保险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0万元 。责任三-1和责任三-2共用1.6万元起付线,共用100万保额 。
医保目录内耗材超医保支付标准以上部分的费用,是指医保目录内有医保支付标准的耗材,超过医保支付标准以上的费用 。
有关困难人员经“困难补助”报销的,若本保险责任三应赔付金额高于“困难补助”范围内费用报销后剩余金额,则本保险责任三仅赔付剩余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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