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延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 。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
二、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
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 。
三、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及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 。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大力推广稳岗返还“免申即享”,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
四、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 。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 。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 。参保1年及以上人员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不超过每人每月500元,参保不足1年人员的发放标准不超过每人每月300元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从申领的次月按月发放,发放不超过6个月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2021年底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足2年的地区,可结合本地区就业形势和基金支付能力统筹研究确定,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 。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 。健全基金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利用信息化手段验证资格条件、信息比对核查,严防欺诈、冒领、骗取风险 。
五、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 。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且不得与就业创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
六、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 。
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年以上,并且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不足的统筹地区,在各项保生活稳岗位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留足2年的备付资金后,可提取累计结余4%左右的失业保险基金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统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 。上述政策的提取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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