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1.资助对象
寄宿生:就读于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 。在确保自治区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民族班学生、库区移民学生全部纳入补助范围的基础上,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优先补助脱贫家庭学生(含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特殊教育学生、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低收入家庭子女、烈士子女 。
非寄宿生:在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农村脱贫家庭学生(含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家庭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 。
2.资助比例
寄宿生:全区享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学生比例按全区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生总数的45%确定 。
非寄宿生:符合资助条件的100%资助 。
3.资助标准
寄宿学生:小学生每年每生1000元,初中生每年每生1250元 。
【桂林市临桂区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非寄宿生:小学生每年每生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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