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组合贷款
第十二条 组合贷款是指借款申请人因公积金贷款不能满足购房需要 , 不足部分向商业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方式 。
第十三条 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条件 。
第十四条 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依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计算确定 , 组合贷款总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的规定比例;组合贷款的商业性住房贷款期限应与公积金贷款期限保持一致;组合贷款按资金来源分别执行相应的住房贷款利率 。
第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应与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六条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应提交签名的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 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户籍及婚姻状况资料;
(二)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资料;
(三)购房首付款发票或收据;
(四)还款能力相关资料;
(五)贷款还款账户资料;
(六)个人信用征信报告;
(七)异地贷款的 , 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缴存明细;
(八)其他必要的借款申请资料 。
第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公积金缴存情况、历史贷款情况、购房情况、家庭房屋套数情况、本次贷款申请情况、征信情况等进行综合审查 , 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 。
第十八条 贷款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审批 ,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 , 借款申请人应与公积金中心及相关方签订借款合同;组合贷款的借款申请人还应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 并办理相关手续 。
当申请借款的金额超过月度(季度、年度)贷款资金的计划额度时 , 公积金中心应优先向购买首套住房的职工家庭发放贷款 , 并按照借款申请人办理预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办理审批及发放手续 。
第十九条 合同签订后 , 公积金中心和贷款银行协助借款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
第二十条 公积金中心收执抵押权证后 , 根据资金计划安排 , 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
购买新建住房的 , 贷款资金应以借款人支付购房款的名义由受委托银行划转到房屋开发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购买再交易住房的 , 贷款资金由受委托银行划转到借款合同约定的售房人(即原住房产权人)银行账户 。
第二十一条 职工应如实提供借款申请资料并配合调查核实工作;职工拒绝配合的 , 公积金中心有权作出不予贷款的决定 。
第六章 贷款偿还
【2022年青岛公积金贷款政策】第二十二条 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两种 , 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可以任选其一 , 选定还款方式后 , 合同期内不得变更 。
第二十三条 正常还款 , 即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 还款资金应采用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原则 。
第二十四条 逾期还款 , 即借款人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拖欠的 , 视为逾期贷款 , 对逾期部分 , 按有关规定计收逾期利息、罚息 。
逾期贷款的偿还 , 应先还逾期部分 , 后还正常还款部分 , 对逾期部分的贷款本息按照罚息部分、逾期利息部分、逾期本金部分的顺序偿还 。
第二十五条 提前还款包括提前部分还款和提前还清全部剩余贷款 。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的 , 应符合相关业务规定并征得公积金中心同意后 , 办理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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