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有权对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进行不良行为登记 , 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 , 实施联合惩戒 , 取消其五年内申请公积金贷款和提取公积金资格 , 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 涉嫌犯罪的 ,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条件、贷款额度、首付款比例、贷款期限等未具体明确的事项 , 由公积金中心拟订 , 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 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
第三十八条 如遇上级政策调整 , 按新政策执行 。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9日起施行 , 有效期至2025年5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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