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服务业行业分类标准和小微企业认定有疑义的,由市发改、经信、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解答 。
(四)普遍减免的租赁合同签订日应不晚于2022年3月31日(即温政发〔2022〕7号文件印发日),补充减免的租赁合同签订日应不晚于政府公告疫情风险等级调整为中高风险之日 。
租赁合同承租人原则上应与提供的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 。承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股东和服务业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且该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地址与出租房屋地址一致的,属于减免租金范围 。
如2022年3月31日(或政府公告疫情风险等级调整为中高风险之日)前已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完成招租工作,或虽未签订租赁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租赁关系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依据有关证据材料(包括招租公告、成交确认书、营业执照、租金支付凭证等)和情况说明报国有出租方主管部门认定,无主管部门的由国有出租方严格按内部控制制度予以认定 。
(五)普遍减免的申请受理时间截止于2022年6月30日,补充减免的申请受理时间为2022年市场主体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疫情风险等级被确定为中高风险的当月起2个月内 。逾期申请的,不予减免,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除外 。
(六)涉及转租的政策处理 。承租人(以下统称转租方)向第三人(最终承租人)转租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国有出租方要根据不同情况分类处理并严格把关,确保减租政策有效传导至最终承租人 。
1.转租方属于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且最终承租人属于减租对象的,国有出租方向转租方收取的租金和转租方向最终承租人收取的转租加价收入,均应作为减免租金的折算基数计算各自应分担的减免金额,由最终承租人享受 。原价或折价转租的,按转租方与最终承租人签订的转租合同金额(实收租金)作为折算基数计算减免金额,由国有出租方落实给最终承租人 。〔举例:权属人甲事业单位将房产以50万元出租给乙国企,乙国企经甲事业单位同意转租,若加价5万元转租给符合条件的最终承租人丙,则分别以50万元和5万元为折算基数计算减免金额,由甲事业单位和乙国企减免给丙;若按原价50万元平价转租(或45万元折价转租),则以50万(或45万)为折算基数计算减免金额,由甲事业单位减免给丙〕
若转租方为非我市管理的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出租方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上述规定落实到位 。转租方拒不分担减免金额的,国有出租方可先行垫付,后续通过催收、扣减租赁押金、加收租金等方式予以收回 。
2.转租方不属于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而最终承租人属于减租对象的,由最终承租人向国有出租方申请减免,减免金额以国有出租方收取的租金和转租租金低者作为折算基数计算确定 。〔举例:权属人甲事业单位将房产以50万元出租给自然人乙某,乙某经甲事业单位同意转租给符合条件的最终承租人丙,若转租价格为55万元(高于原租金)或45万元(低于原租金),则分别以原租金(50万元)或转租价格(45万元)作为折算基数计算减免金额,由甲事业单位减免给丙〕
以上若承租人部分转租的,国有出租方收取的租金按转租部分的评估值占整个房屋评估值的比例折算;若未经评估或无法确定转租部分的评估值的,按转租部分的面积占整个房屋面积的比例折算 。
四、规范减免流程
国有出租方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做好租金减免工作:
(一)摸底 。国有出租方要尽快摸清房产承租人、实际经营承租人(如存在转租)相关情况,按照温政发〔2022〕7号文件及本通知有关规定,形成租金减免初步清单,认真测算减免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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