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 七 )


(三)新能源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现行有效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内所列车型或国家有关部门明确标注为新能源的进口车型,且上述两部分车型的生产企业已在津建立完善的安全服务保障体系 。具体车型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推广应用新能源车安全服务保障有关流程认定 。
(四)营运小客车,是指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租赁”、“教练”、“网络预约出租客运”等的小客车 。
(五)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分别是指符合《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的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中,使用性质为“消防”、“救护”、“工程救险”的小客车 。
(六)公共事业专用车辆,是指用于公共事业并符合《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的机动车结构术语分类表中“专用客车”分类的小客车 。
(七)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件,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小客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证件 。
(八)身份证明,是指《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所列的身份证明 。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申请增量指标时,港澳台地区居民应当持有有效的身份证明,包括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华侨应当持有有效的中国护照;外国人应当连续两年持有本市签发的居留许可;华侨、外籍华人不应保有中国户籍 。
(九)税款总额,是指单位实际缴纳入库的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合计税款总额,不含滞纳金、罚款、退税和代扣代缴税款 。具体缴纳税款数额以税务部门确认的为准 。
(十)社会保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 。具体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以人社部门确认的为准 。
(十一)政务服务窗口,是指由市政务服务部门及调控服务机构指定的对外办公窗口 。
(十二)本办法中的“以上”、“之前”、“之后”均包含本数 。
【2022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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