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内容 广州天河区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三 )


企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自行建设筹集人才公寓的,原则上向本单位的人才供应;有剩余房源的,可向区指定的人才供应 。具体分配方案由用人单位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制定具体分配方法,确定符合条件的入住人才名单 。具体分配结果报区住房建设部门备 案 。
第十六条以个人名义申请租赁的,申请人、申请人所在单位应与区住房建设部门或其指定的实施机构签订租赁合同,租金由个人缴交;以整体租赁方式申请租赁的,申请企业、入住的人才应与区住房建设部门或其指定的实施机构签订租赁合同,租金由用人单位统一缴交 。
第十七条人才公寓合同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 。期满后申请主体仍符合人才公寓供应条件且需要续租的,经批准后可以续租 。申请主体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人才公寓所有权人(单位)或者其指定的实施机构提出续租申请 。租赁合同期满未在规定期限提出续租申请的,申请主体应当在合同期满后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人才公寓 。
以个人名义申请租赁的,申请人应与人才公寓所有权人(单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实施机构签订租赁合同,租金由个人缴交;以单位整体租赁方式申请租赁的,用人单位应与人才公寓所有权人(单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实施机构签订“整体租赁合同”,租金由用人单位统一缴交 。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人才公寓租金以单套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标准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房屋市场租金标准,由区住房建设部门提出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
第十九条政府建设筹集的人才公寓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人才公寓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
政府委托相关企业投资建设、改造、运营的人才公寓租金等收入,按照委托协议约定执行 。
企事业等单位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维修、养护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
第二十条集中成片的人才公寓小区应加强社区服务管理 。街道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人才公寓小区的党组织、居委会建设,提高社区服务管理水平,共建干净、整洁、平安、有序的人才公寓小区 。
第二十一条由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人才公寓项目,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有资质的公司进行管理;服务费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办理;未达限额标准的,由主管部门通过比选的方式确定服务单位 。主管部门与管理服务单位签订期限不超过3年的委托管理合同 。
政府存量公房盘活筹集的人才公寓项目,项目管理使用权由原各业主单位或管理单位无偿划拨至区住房建设部门,比照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人才公寓项目进行管理 。
企事业等单位投资建设和筹集的人才公寓项目,由产权人自行运营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运营 。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租赁期内,承租人、整体承租企业应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次月,主动向区住房建设部门或其指定的实施机构申报,并申请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一)承租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广州市通过购买、受赠、继承或其他途径获得自有产权住房所有权;或承租人及家庭成员享受其他住房保障的(含公共租赁住房、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廉租房、住房补贴);
(二)以个人名义申请的承租人已不在天河区工作的;通过企业整体租赁的承租人离开原承租企业的;
(三)整体承租企业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或统计关系(其中一项)迁出天河区的 。
承租人、整体承租企业出现上述情形且未及时申报的,一经查实,取消租赁资格,责令退出人才公寓 。拒不执行的,区住房建设部门或其指定的实施机构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清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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