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灵活就业缴存职工: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和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以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贯彻落实稳经济若干政策的通知》(温公积金〔2022〕48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年度
2022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年度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全市各缴存单位、灵活就业缴存职工按以下规则申报调整2022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一)月缴存工资基数 。2022年度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21年1-12月份工资总额除以12计算(工作不满12个月份的,按实发月份工资总额除以实发月数计算),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确定 。其中,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按同级组织、人社、财政部门核定口径计算 。
计算后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温州市2021年度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9403元,以下简称“月平均工资”)3倍的(即28209元),按28209元核定;低于2021年市政府发布的单位所在县(市、区)的最低月工资标准(鹿城区、龙湾区、 瓯海区、洞头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产业集聚区 2280 元/ 月;乐清市、瑞安市 2070 元/月;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龙港市 1840 元/月)的,按最低月工资标准核定 。
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城镇个体工商业户及雇工、自由职业者、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以个人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按不低于5642元(月平均工资9403元的60%)、最高不超过28209元(月平均工资9403元的3倍)的范围自主申报月缴存工资基数 。其中,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结清的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其申报的月缴存工资基数还应不低于其申请贷款时的月缴存工资基数 。
(二)缴存比例 。2022年度,全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 。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缴存比例按12%执行,社会团体缴存比例原则上按12%执行,企业、民办非企业以及其他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申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
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在10%至24%之间自主申报缴存比例,参照单位职工缴存的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单位和职工在5%至12%之间自主申报同一缴存比例,由个体工商户全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其中,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结清的灵活就业缴存职工,其申报的缴存比例还应不低于其申请贷款时的缴存比例 。
(三)月缴存额计算 。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单位月缴存额与个人月缴存额的合计数确定 。具体计算方法为:
单位月缴存额=月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计算);
个人月缴存额=月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计算);
职工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 。
灵活就业缴存职工月缴存额具体计算方法为:
灵活就业缴存职工月缴存额=(月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2)(元以下四舍五入计算)×2,参照单位职工缴存的个体工商户及雇工的月缴存额具体计算办法参照上述单位职工的具体计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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