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泰《每日刑法》解读: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危险物品肇事罪



日月泰《每日刑法》解读: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危险物品肇事罪


释法如日 鉴法如月
日月泰《每日刑法》解读: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危险物品肇事罪






(一)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二)概念及构成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本罪1979年《刑法》第115条作了规定,罪名为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 。根据1997年《刑法》第136条的规定,罪名改为危险物品肇事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是:
1.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在实践中多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职工 。
2.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 。犯罪对象是危险物品,即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 。
由于危险物品一且失控,往往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造成严重危害,因此,刑法将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是十分必要的 。
3.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即行为人对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具有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主观心理 。
4.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为了保障安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有关法律、法规,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违反这些规定是构成本罪的前提 。在生产过程中违反规定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不按规定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在储存过程中违反规定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不按规定设置相应的防爆、防火、防雷、报警、防晒、消除静电等安全设施 。在运输过程中违反规定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将客、货混装,不按规定分运、分卸;不按规定限速行驶;运输中无专人看管,等等 。在使用方面违反规定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不按规定的剂量、范围、方法使用,或者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等等 。所谓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形 。根据《立案追诉标准(一)》第12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
《生产安全解释》第6条规定,实施第136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第7条规定,实施刑法第136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③)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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