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判决为:一、上海恩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郭某某、杨某某装修费4,493元;二、上海恩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郭某某、杨某某住宿费4,500元;三、驳回郭某某、杨某某其余诉讼请求 。
完整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沪01民终107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恩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林东路799弄9号1层B182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男,1982年10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女,1985年4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系杨某某丈夫),年籍见上 。原审被告:郑刚,男,1964年1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诉人上海恩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某某、杨某某及原审被告郑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31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恩号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在接到被上诉人报修的同时已经安排维修人员上门疏通,并采取了应急措施,待楼上业主回家后就疏通完毕;2.经疏通后,发现系楼上业主使用不当将钢丝球掉入管道,造成堵塞,而非上诉人维修、养护、运行或者管理存在问题;3.上诉人与业委会签署的合同中并未注明上诉人对管道有定期疏通的义务,且上诉人还是按照物业管理要求对管道不定期地进行了疏通,尽到了自己的义务;4.事故发生后,上诉人积极与居委会、业委会以及当事人协商解决受损事宜,且当时二楼业主也愿意承担维修费用,上诉人也愿意以小区配套空置房免费让被上诉人居住一段时间,但被上诉人却坚持要求自行维修和住宾馆 。郭某某、杨某某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郑刚述称,要求维持一审判决 。郭某某、杨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恩号公司及郑刚向郭某某、杨某某支付房屋维修款人民币4,493元(人民币,币种下同);判令恩号公司及郑刚向郭某某、杨某某支付维修期间的住宿费4,5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郭某某、杨某某系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权利人 。郑刚系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权利人 。恩号公司系上述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 。2020年1月30日,恩号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鹏海东苑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份,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2020年2月15日,因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房屋厨房公共下水管道堵塞,反水至郑刚家中并渗漏至郭某某、杨某某家中,导致郭某某、杨某某家中房屋因渗水受损 。2020年9月19日,案外人上海XX有限公司出具维修工程报价清单一份,证明该公司于2020年7月26日至2020年8月26日期间对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厨房、客厅、洗手间因漏水损坏的部位进行维修,共计总价为4,493元 。2020年7月23日-2020年10月22日,郭某某、杨某某租赁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居住,租金标准为每月4,500元 。一审庭审中,一审法院当庭拨打郭某某、杨某某租房中介电话,中介表示郭某某、杨某某曾于2020年7月租房,租房标准为每月4,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物业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中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产权人应归全体业主共有 。恩号公司作为物业管理部门,应维护住房的共用部分正常使用 。按照规范,恩号公司应对共用部分进行疏通、巡视 。虽然物业合同中对于物业公司疏通的频率未进行规定,但房屋建筑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系恩号公司应尽的义务 。现郭某某、杨某某与恩号公司、郑刚均一致确认本次渗水的原因系84号房屋公共管道堵塞造成,故郭某某、杨某某家中因渗水导致的损失应由恩号公司承担 。至于恩号公司称系钢丝球堵塞公共管道,郭某某、杨某某表示其不清楚,恩号公司亦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综上,一审法院对恩号公司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至于郭某某、杨某某称郑刚家中无人失察故需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事发时系2020年农历正月,又正值疫情期间,郑刚家中无人并不能认定系郑刚有过错,且渗水原因系公共下水管道堵塞,郑刚亦对此无法预料,一审法院对郭某某、杨某某要求郑刚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难以支持 。对于郭某某、杨某某的合理损失,恩号公司认可郭某某、杨某某装修费用为4,493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至于住宿费,考虑到郭某某、杨某某家受损部位为厨房、卫生间,恩号公司亦曾提出为郭某某、杨某某家解决住宿问题,郭某某、杨某某及家人租房确系实际需求,且结合当地的租房市场价格、郭某某、杨某某维修的时长,郭某某、杨某某主张一个月、标准4,500元/月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对于郭某某、杨某某的该项损失予以支持 。至于恩号公司称,未经恩号公司同意郭某某、杨某某无权租房的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审理后,于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判决:一、上海恩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郭某某、杨某某装修费4,493元;二、上海恩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郭某某、杨某某住宿费4,500元;三、驳回郭某某、杨某某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郭某某、杨某某已交纳),由上海恩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提交了2019年至2021年期间“鹏海东苑小区雨污排水管网巡检保养维修记录表”,欲证明上诉人对公共管道进行了疏通,尽到了养护义务 。被上诉人认为,事故发生后其曾问过上诉人有没有疏通保养的记录,但上诉人没有提供,对其现在提供的证据被上诉人无法确认其真实性 。原审被告则表示其意见同被上诉人,没见过该些记录表 。本案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一审中表示对于管道没有定期疏通的义务,二审中又提交该些记录表证明其不定期进行了疏通,且从该些记录表载明的内容以及形式上来看,既存在不合理之处,也难以看出上诉人在合理的周期对涉案的公共管道进行过必要的疏通等基本养护,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不予采信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就其渗水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应予支持 。根据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房屋渗水系因84号楼厨房公共管道堵塞而造成 。而上诉人作为系争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于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及设备负有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的义务 。据此,上诉人对于公共管道亦负有检查、疏通等基本养护义务 。系争物业服务合同虽未对公共管道的疏通频率进行约定,但上诉人至少应间隔合理期间对公共管道进行定期疏通 。而本案中,上诉人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基本的疏通等养护义务 。此外,上诉人虽主张管道堵塞系因楼上业主使用不当钢丝球进入管道而造成,但其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故其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由此,一审法院基于本案查明的事实,综合认定上诉人应对被上诉人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认同 。至于损失的数额,一审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的意见综合认定的损失数额,应属合理,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恩号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海恩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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