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后无效合同处理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三 )


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衡溢置业公司是中兴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而中兴公司在未告知债权人的情况下将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衡溢置业公司,致使人民法院无法对该财产采取处置、变价措施以清偿中兴公司对外所欠债务,影响了郑美如等中兴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故原审法院综合全部案件事实后认为,中兴公司利用关联公司无偿转移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违反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且属与衡溢置业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遂确认中兴公司将其名下的涉案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衡溢置业公司名下的行为无效,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 。而衡溢置业公司虽主张涉案土地使用权转让是为了引入投资方进行开发建设,实现资产增值,增强公司偿债能力,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等,却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 。
此外,衡溢置业公司主张中兴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债权人可以通过执行中兴公司的股权清偿债权;但股权价值显然无法直接等同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故本院对衡溢置业公司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而衡溢置业公司主张2298号民事裁定已对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作出认定;经查,该案系执行异议之诉,另案法院仅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予以审查,并不涉及实体权属的确认,故衡溢置业公司该项主张,与该案的实际审理情况不符,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
综上,衡溢置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韶关市衡溢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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