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对债权人而言,《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四条所涉两种保护债权实现的方式,各有利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权利处分原则,债权人可以在权衡利弊后做出选择 。通常情况下,合同受益的双方当事人不会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 。如以合同相对性为由禁止与该合同约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那么与合同约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合同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障,亦有违前述法律规定的立法精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民法典后无效合同处理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2021)最高法民申17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韶关市衡溢置业有限公司 。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英,广东国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美如,女,1954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中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
诉讼代表人: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王巍) 。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坤,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怡,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
再审申请人韶关市衡溢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溢置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郑美如、广东中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2019)粤民终1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
衡溢置业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驳回郑美如的上诉请求;3.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本案的定性应属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法院认为该案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是错误的 。第一,郑美如主张中兴公司将涉案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衡溢置业公司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认为该转让行为是无效的,其诉请的主张及理由实际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第二,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2298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2298号民事裁定)也认为郑美如应提起撤销权诉讼;第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违背“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本案是债权人提起的诉讼,而非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一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第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郑美如的主张已超过法定“一年”的除斥期间,应驳回其诉请 。不能因债权人的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而变为确认合同无效 。(二)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土地使用权从中兴公司变更至其100%全资子公司的衡溢置业公司名下无效是根本错误的 。首先,衡溢置业公司系合法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中兴公司将该土地使用权变更至全资子公司名下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的划转,是土地开发过程中的常规做法,也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衡溢置业公司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经过国土部门审批同意,并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系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人 。其次,2298号民事裁定已确认涉案土地使用权归衡溢置业公司所有,该生效裁判具有既判力 。再次,衡溢置业公司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符合国土资源部相关规定 。最后,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衡溢置业公司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符合国家政策 。税务部门也作出认定并核定不予征收契税 。(三)涉案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衡溢置业公司后,中兴公司100%持有衡溢置业公司的股权,债权人可通过执行中兴公司的股权以清偿债权 。股权和用益物权都是财产的形式之一,衡溢置业公司的全部权利和利益均归中兴公司享有 。虽然土地使用权变更,中兴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减少,但中兴公司持有的衡溢置业公司的股权价值相应增加 。债权人完全可以通过执行中兴公司所持衡溢置业公司的股权清偿债权,并不存在可能导致无法执行的情况 。且衡溢置业公司对涉案地块进行开发建设,使得资产得以增值,大大增加了中兴公司的股权价值 。因此,涉案土地使用权变更并不属于转移、隐匿资产,也不影响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无论是土地使用权还是股权的变现,均需要进行价值评估,按照相应的拍卖变卖程序进行,并不存在因财产形式由土地使用权变更为股权而导致无法拍卖变现的情况 。(四)本案不存在衡溢置业公司与中兴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情形 。债权确定后,法律并不禁止债务人对财产进行转让,为了办理涉案土地使用权置换手续,在中兴公司无资金、人力、物力的情况下,衡溢置业公司通过向案外第三人举债,完成土地置换手续 。若无其参与,涉案土地使用权置换手续将无法完成,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也不会完成权属登记,根本谈不上执行该土地使用权以偿还债务 。涉案土地使用权变更至衡溢置业公司名下,是为了引入投资方进行开发建设,盘活资产,实现资产增值、增强公司偿债能力,衡溢置业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积极进行开发建设 。(五)二审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严重损害了衡溢置业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必将造成更大的不必要的社会矛盾和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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