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证据认定标准 民事证据规则( 三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3)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纠纷中,加害方就不存在加害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
《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
2.劳动争议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定
(1)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辞退、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及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记录等证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此外,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也规定了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凭证”范围 。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不应被视为完全的举证责任倒置,否则意味着相关纠纷中,劳动者完全无需提交任何证据,而应当考虑个案的实际情况、各方举证难度等进行综合判断 。例如就开除这一问题,劳动者主张解雇补偿金请求权时,仅需要就解除劳动关系本身承担证明责任,而基于何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则在所不论 。用人单位如果提出抗辩,则需要证明劳动合同解除的合法性,此处即适用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
(2)工伤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就不是工伤承担举证责任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3.其他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定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务纠纷中,一人公司股东就公司财产的独立性承担举证责任 。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2)耐用商品、装饰装修服务消费纠纷中,经营者就瑕疵不是由其造成承担举证责任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
四、关于举证责任减轻的规定
有关举证责任分配的调整并不限于倒置或转移,还包括一系列层次不同或程度不等的调整方法 。在这一方面,侵权法上的过错是一个较为典型的领域 。由于加害方的过错的主观性质,被害方一般较难对此进行成功举证,于是经由司法实践而后通过立法而发展出了旨在减轻受害人举证负担的一系列方法 。
1.关于无过错责任的规定
对于某些特殊领域的侵权行为,法律规定加害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受害方无需对加害方是否存在主观过错进行举证,彻底解除了受害方对加害方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对此作出一般规定,具体规定包括: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