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体检报告的要求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 七 )


9发现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病病人 , 及时向当地安监、卫生、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 并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医学观察和治疗 。
10在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 ,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
11对在职业病危害事故中 , 参加应急救援人员及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 应当及时组织救治 , 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
1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 并按规定妥善保存 。为员工职业病诊断、鉴定提供相关资料 , 接受安监部门的调查和监督检查 。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l 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l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l 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l 所在作业场所或岗位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结果;
l 职业病诊疗资料;
l 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
13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单位每年全部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员工汇总表(包括接害 , 但当年未参加体检的员工) , 内含:姓名、工龄、岗位名称、岗位工龄、岗位全部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检测强度(浓度)、体检结论、被告知员工签字、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签章确认等;
l 单位检测、评价、组织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的委托书
l 职业健康检查、检测和评价的各种报告
l 职业病诊断报告
l 对患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
置记录
l 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和汇总的相
关资料
14对员工要求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 单位应予以提供 , 并做好登记 。员工离开单位时 , 可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 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 , 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
15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
16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单位按有关法规规定承担 。
17单位有义务向员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和安监部门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或与员工有关的职业健康监护资料 。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为了规范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与报告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 《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安监函(2011)47号)的规定 , 制定本制度 。
1职业病危害事故范围
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由于某种意外原因 , 发生失控、防护失效或高浓(强)度接触等对劳动者造成突发的职业损伤 。如毒气泄漏引起急性中毒等 。
2对于由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慢性群发性职业病以及导致的死亡事件 ,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以及总局47号令《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 由安监部门牵头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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