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律师:我是企业经营者 , 日常业务中常遇到保证担保 。《民法典》对保证担保有哪些新的规定?作为保证人 , 我需要注意哪些事项?湖南读者陈峰陈峰读者:保证合同因在民事活动中广泛使用 , 《民法典》已将其作为有名合同加以规定 。较之现行《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担保法司法解释》)等规定 , 《民法典》对保证合同有不少新规定 , 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 按照一般保证处理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 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这与现行《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正好相反 , 该条规定 , 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 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二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 均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 , 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 , 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有关“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清偿为止等类似内容的 , 视为约定不明 ,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之规定 , 没有被《民法典》吸收采纳 , 《民法典》实施后 , 该规定不再适用 。
三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计算 。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 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 , 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 , 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的诉讼或仲裁之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
四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 , 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规定 ,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 , 未通知保证人的 , 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 ,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 , 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而《担保法》二十二条规定 , 保证期间 , 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 , 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 , 按照约定 。
五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不影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 ,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
六保证人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 ,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 ,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 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 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 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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