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最新规定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发放标准( 三 )


十八、上海文件:
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实施日期:2004.11.01】一、病假待遇,疾病休假工资标准: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
疾病救济费标准: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
2、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5〕40号】二、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三、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 。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
十九、重庆文件:
《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生效日期:2000.07.01)第四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 。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 。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 。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
二十、广州文件:
1、先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具体标准建议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规章制度或工资支付办法与职工民主协商确定 。2、如果没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规章制度约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执行 。3、总体原则,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
二十一、贵阳文件:
《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施行日期:2005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约定的病假工资支付计算标准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支付计算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没有约定病假工资支付计算标准的,按劳动者本人工资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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