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工资如何计算( 二 )


(四)因工致残 , 由医院证明 , 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 , 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 , 直至去世为止 。
(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 , 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 , 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 。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 , 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 , 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 , 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 , 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 , 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 。 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 , 按二十五元发给 。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 , 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 , 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 , 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 , 护理费标准 , 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 , 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 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 , 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 。 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 , 按三十五元发给 。
第五条 不具备退休条件 , 由医院证明 , 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 , 应该退职 。 退职后 , 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费 , 低于二十元的 , 按二十元发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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