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钢丝绳无扭结、挤伤、松散;磨损、断丝不超限, 悬挂、绕绳方式及悬重均正确;
3)防坠落及外旋转机构的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
4)电机无异响、过热, 启动正常、制动可靠;
5)吊篮应做额定起重量125%的静超载试验和110%的动超载试验, 要求升降正常, 限位装置灵敏可靠 。
3、作业前应进行下列检查:1)屋面机构、悬重及钢丝绳符合要求;
2)电源电压应正常, 接地(接零)保护良好;
3)机械设备正常, 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
4)吊篮内无杂物, 严禁超载 。
4、启动后, 进行升降吊篮运转试验, 确认正常后, 方可作业 。
5、作业中, 发现运转不正常时, 应立即停机, 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 未经专业人员检验修复前不得继续使用 。
6、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 必须对吊篮、钢丝绳进行全面防护, 不得用其作为接线回路 。
7、作业后, 吊篮应清扫干净, 悬挂离地面3m处, 切断电源, 撤去梯子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 规范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 防止和减少吊篮作业安全事故的发生,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特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 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市受监工程吊篮的管理工作 。 各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对本辖区内受监工程的吊篮实施监督管理 。
第四条 今立达电动吊篮租赁单位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 方可对外出租 。 吊篮产权单位在租赁(使用)设备前, 必须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备产权登记备案手续, 方可租赁(使用) 。
出租吊篮时, 租赁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 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 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 。
第五条 租赁单位购置的吊篮必须具有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产品 。 出租或使用的吊篮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 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
租赁单位应建立健全吊篮的安全技术档案 。
第六条 租赁单位应派专业人员(也可委托安装单位派人)负责吊篮设备日常使用的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 确保吊篮的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吊篮, 不得出租、使用:
1、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时应按专项施工方案, 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实施 。
2、安装作业前, 应划定安全区域, 并应排除作业障碍 。
3、高处作业吊篮组装前应确认结构件、紧固件已经配套且完好, 其规格型号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
4、高处作业吊篮所用的构配件应是同一厂家的产品 。
5、在建筑物屋面上进行悬挂机构的组装时, 作业人员应与屋面边缘保持2m以上的距离 。 组装场地狭小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
6、悬挂机构宜采用刚性联结方式进行拉结固定 。
7、悬挂机构前支架严禁支撑在女儿墙上、女儿墙外或建筑物挑檐边缘 。
8、前梁外伸长度应符合高处作业吊篮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
9、悬挑横梁前高后低, 前后水平高差不应大于横梁长度的2% 。
10、配重件应稳定可靠地安放在配重架上, 并应有防止随意移动的措施 。 严禁使用破损的配重件或其他替代物 。 配重件的重量应符合设计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