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规范( 二 )


A、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
C、根据各种不同的法律规范冲突,分别由全国人大或国务院等有关机关裁决 。
D、全部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
法律规范冲突解决机制遵循的原则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根据各种不同的法律规范冲突,分别由全国人大或国务院等有关机关裁决、全部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 不同的法律规范同时适用于同一特定法律关系,这是法律规范冲突的事实要件 。
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规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直接构成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的准则,因而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仅起间接调整的作用 。 由于冲突规范是一种法律适用规范,它仅指明某一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如何适用法律,因而有别于能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规范 。 就其调整作用来说,它必须与经过它援引的某一特定国家的实体规范(准据法)合起来,才能发挥法律规范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作用,因而只是间接调整的作用 。

冲突规范


民商事法律冲突就是不同国家的民商事法律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有以下特点:
(1)是一种跨国法律冲突
(2)是一种法律在空间上的冲突
(3)是一种私法冲突
(4)是一种平面冲突
冲突规范:知名某一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来调整的规范 。
准据法:冲突规范指明的用于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具体权利和义务的实体法 。
(一)单边冲突规范 。 这一类型冲突规范,其系属直接指明只适用内国法,或直接指明只适用外国法 。
(1)直接指明只适用内国法 。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 ”
(2)直接指明只适用外国法 。
例如,1926年的英国《(非婚生子女)准正法》第8条规定:“子女是否因双亲的事后婚姻而准正,如果该婚姻缔结时生父的住所不在英国,适用该住所地法 。 ”
虽然单边冲突规范在适用上比较简单,但法律适用上的灵活性较差,随着国家之间交往越来越密切,国际私法立法的进步,各国已越来越少地采用单边冲突规范 。
(二)双边冲突规范 。 这一类型的冲突规范,其系属既不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也不明确规定适用外国法,而是提供一个以某种标志(即连结点)为导向的法律适用原则 。 例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就是一条双边冲突规范 。 根据它提供的以不动产为导向的法律适用原则,结合不动产位于何国这一实际情况,就可以推定应该适用的法律 。
双边冲突规范所指的准据法既可能是内国法,也可能是外国法,它体现了内外国法律的平等对待,符合国际私法的发展方向,因此,它是最常见的一类冲突规范,下面将述及的选择型冲突规范和重叠型冲突规范,实际上是由双边冲突规范演变或派生出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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