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
(二)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三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停车场的使用及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物价部门)依法对停车场收费进行监督检查 。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交通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市、州建设、公安、发展改革等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推荐阅读
- 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
- 房产测量规范
-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 钢结构设计规范
- 病历书写规范
- 流程图规范
- 钢筋验收规范
- 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 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
-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