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重庆网约车新政( 六 )


第三十九条 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社保、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检、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
第四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
第四十一条 有关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第四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驾驶员岗前培训、日常教育的;
(六)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的;
(七)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八)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九)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
第四十四条 网约车车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车辆所有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者相似的车辆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的;
(二)安装顶灯、空载灯、计价器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施设备的;
(三)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与政府监管平台没有直接对接的;
(四)车辆为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将个人所有的车辆转租、转包给其他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
(五)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的 。
第四十五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五)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的行为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