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 , 一方要求解除预约合同 , 法院均会支持 。
一审法院也判定双方的认购协议解除 , 中海外青岛向陈先生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
在一审败诉后 , 中海外青岛在上诉书中写到:预约合同不仅具有磋商的效力 , 还具有最终的缔约效力 , 即订立预约合同的当事人不仅负有在将来一定时间为缔结本约而进行善意磋商的义务 , 还应履行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 , 否则将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 中海外公司与陈先生订立预约合同后 , 彼此之间便形成了信赖关系 , 并因此对将来缔结本约产生合理的期待 , 这种信赖关系和合理期待依法应当保护 。 涉案房屋不存在在建工程抵押等影响办理网签备案手续的权利瑕疵 , 且涉案房屋已具备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条件 , 也就是说已经具备签署本约合同的条件 , 亦具备交付条件 。 陈先生以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逾期交房违约金比例过低为由 , 要求中海外公司修改已在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预售合同条款并不合理 。 况且 , 所有的签署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条款在陈先生签署认购协议时 , 在售楼处已经做出公示 。 陈先生意图通过恶意磋商拒不履行预约合同义务 , 主观上存在故意阻碍合同目的实现的意图 , 客观上实施了恶意磋商行为 。 因此 , 导致本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因素均系陈先生违约行为导致 , 其应当承担其违约责任 。 一审法院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归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 , 明显是错误的事实判断 。
不满之情跃然纸上 。
但是法律不会这么情绪张扬 。
二审法院认为 , 现有的证据显示 , 双方一直未能就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逾期交房违约金等条款达成一致 , 中海外公司主张陈先生系恶意磋商 , 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 , 故而案涉的《京华海悦项目认购协议》系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解除 , 一审法院判决中海外青岛向陈先生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无不当 。
客观地说 , 中海外青岛的主张虽然有其依据 , 但有失公允也是存在的 , 在京华海悦项目的另一名业主与中海外青岛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诉争中 , 法院最终支持的延期交房违约金日利率为万分之一 , 是购房合同条款中规定的10倍 。
对逾期交房违约金比例有异议的 , 不止陈先生一人 。
陈先生退房的真实原因 , 不便猜测 , 也不想猜测 。 往正经了说 , 法律已经给出了答案 , 往现实了说 , 我们每一个普通人身上都有他的影子 , 既要随大流的安全感 , 又想要多挣点养家糊口钱 。 这是矛盾 , 也是烦恼 , 更是拉不直的一个问号 。
风雷激荡的时代中 , 脱离了普通人的无助、伤感、愤懑或者惶恐 , 单押某一件事、某一段情景来快销情绪 , 于事无补 , 也不公平 。
哪个普通人 , 没被世俗的生活覆上了青苔呢 。
文/楼外楼
编辑:董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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