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置业|【二审改判案例】居非兼用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如何分割?( 三 )


1997年4月 , 薛某君在本市福建南路XXX号注册字号“上海黄浦区瑞瑞餐厅”个体工商户 。 2017年7月起 , 字号“上海黄浦区瑞瑞餐厅”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向相关部门送审年度报告 。
被告提供的关于确定公房征收补偿签约主体的通知、个体户开业保证书、聊天记录、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明 。
一审法院认为:
公有房屋承租人已过世 , 原、被告为户籍在册人员 , 对于非居住部分补偿 , 薛某君作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持有人 , 也为涉案房屋经营人 , 对涉案房屋具有管理责任 , 故明确的非居补偿应归属于实际证照所有人 。
对居住部分补偿 , 薛某卿以知青政策户籍迁移 , 并按知青病退政策户籍回迁 , 上述在册人员在外均未享受福利待遇 , 薛某卿、薛某君可以考虑为本次征收房屋同住人 , 对居住部分补偿按均等分割的原则处理 。
为此 , 综合考虑涉案房屋的来源、实际经营使用情况、当事人对涉案房屋的贡献等因素 , 依照公平合理的原则本院依法确认各同住人应享有的份额 , 金额由本院酌定 。
一审判决:
原告薛某卿分得2500000元;被告薛某君分得9116617.10元 。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沪02民终8644号
【购房置业|【二审改判案例】居非兼用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如何分割?】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 , 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明 , 薛某君、薛某卿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 。 系争房屋中既包括居住部分 , 亦包括非居住部分 , 其中非居住部分系因薛某君在系争房屋内注册了个体工商户而改变了房屋用途、性质所致 , 但同时 , 薛某君能在系争房屋中开设个体工商户 , 亦是得到了薛某卿的同意及让渡 , 故系争房屋中的非居住部分的房屋补偿价格、相关奖励补贴可由薛某君多分 , 但不宜由其一人分得 。 而关于因营业执照而获得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执照补贴等款项 , 可由薛某君分得 。 综上 , 一审法院在酌定薛某君、薛某卿可分得的征收补偿利益时有所失衡 , 本院予以纠正 。 综合考虑系争房屋的性质、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组成 , 双方的居住使用情况、非居住部分的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 , 本院酌定薛某卿可分得的征收补偿利益为3 , 500 , 000元 。
二审改判:
撤销原判决;改判薛某卿分得3 , 500 , 000元;改判薛某君分得8 , 116 , 617.10元 。
6、结束语
公房征收过程中 , 相比较居住房屋补偿利益的分割纠纷 , 居非兼用房屋征收利益分割纠纷较少 , 也是因为居非兼用房屋这类型房屋较少 。 本文主要是针对非居住部分的补偿利益如何分割 , 进行了讨论 。 通过案例展示和法院裁判观点汇总 , 我们不难看出 , 充分举证证明被征收房屋中非居住部分如何设立、实际经营和管理主体、装修搭建情况等 , 是法院审理中很重要的因素 , 也是当事人试图争取更多补偿利益的重要抓手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