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次 , 法院给出了与一审完全不同的判决:不支持银行的诉讼请求 , 也就是说银行败诉了 , 许先生无需向银行归还剩余贷款本息220余万元 。
这个结果出乎了所有人的意料 , 二审法院为什么会如此判决呢?
一审法院的判决依据是银行和许先生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第38条约定 , 而这条约定却被二审法院给否决了 。
二审法院认为《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第38条约定是银行单方面提前拟定的格式条款 , 这种格式条款在银行业务中十分常见 , 该条款存在一个关键问题:它刻意加重了许先生的责任 , 而减轻了银行的责任 , 显失公平 , 对许先生不具有拘束力 。
最重要的是 , 第38条约定与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抵触 , 不具备法律效力 。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 , 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 , 出卖人(开发商)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银行)和买受人(许先生) 。 ”
这条规定对应的完全就是许先生这种情况 , 他与开发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与银行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都已经解除 , 那么开发商应该把收到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给给银行;把收到的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返还给许先生 。
2022年2月初 , 嘉兴中院做出二审判决:银行败诉 , 许先生无需归还剩余贷款本息 , 200余万元贷款本息返还责任 , 应由开发商承担 。
本案中 , 开发商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 银行应当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实现自己的债权 。
二审判决后 , 许先生终于放下胸中一块大石头 , 给嘉兴中院的法官竖起了大拇指 。
看到这里 , 大家可能有些疑惑 。 同样是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 不归还银行贷款 , 为什么大多数购房者被银行告上法庭后会败诉呢?
其实 , 这并不奇怪 。
因为大多数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后 , 开发商会把按揭贷款支付的购房款退还给购房者 , 而不是直接返还给银行 , 这相当债务转移了 , 这样的话购房者就应该履行向银行归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
嘉兴中院关于本案的报道
本案中 , 开发商因为破产清算 , 没有财力退还给银行和许先生房款 , 这属于开发商应该承担的债务 , 法院当然要一分为二 , 判决开发商将贷款支付的购房款返还给银行 , 将许先生支付的购房款返还给个人 , 这是一个既符合情理也符合法理的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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