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力解决沈阳市新市民、年轻人 , 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 日前 , 沈阳市出台《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 针对在沈阳就业、创业、生活的无房常住人口(主要是新市民、引进人才、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 , 同时 , 未享受沈阳市其他保障性住房及相应补贴的 , 在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时将不设收入门槛 。 未来沈阳将重点围绕轨道交通枢纽、科技工业等产业园区、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 , 合理建设、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
摄影:李浩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
该意见提出 ,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中小户型为主 , 且比例不低于70% 。 其中已列入2021年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计划项目以及满足高层次人才租用的人才公寓项目的户型比例可适度放宽 。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 , 按照可负担、可持续的原则 , 不高于同地段、同类型、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 。 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租金 , 由投资主体或运营主体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 年度调整幅度不高于5% , 并报项目所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部门 。 企事业单位为满足本单位职住平衡建设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 其租金标准可自行确定 。 配建无偿移交政府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 实行收支两条线 。
保障性租赁住房信息实现实时共享
为解决单位职工和引进人才住房需要 , 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 , 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 , 经市政府同意 , 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 并变更土地用途 , 不补缴土地价款 , 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 , 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
该意见要求 , 相关区要按照不低于年度居住供地计划商品住房面积10%的标准 , 制定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计划 。 采取新建、改建、改造、收购方式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将政府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 均可纳入计划 。
所有保障性租赁住房统一纳入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管理 , 实现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配租、运营管理等信息实时共享 , 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登记备案、人才认定等一网通办、一网互认、一网共管 , 防止出现重复租赁、转租、骗租等问题发生 。
【租赁|重磅!沈阳出台重要政策!涉及住房】沈阳晚报、沈报全媒体记者:刘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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