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为什么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因为这关系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
宅基地使用权 , 是农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 为农村社会的稳定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 近十几年 , 很多农民子弟进城生活 , 脱离农业生产 。 多年以后 , 父母去世 , 在农村的老宅的继承就会出现一定的问题 。
首先 , 有一个基本的问题是明确的 , 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继承的 。 因为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集体经济组织 。 所以 , 不能产生继承的法律关系 。 这一点 , 不论继承人的身份如何 , 均不发生法律关系的改变 。
第二 , 你需要知道一点的是 , 同样是不能继承 , 但农转非人员与集体组织成员继续使用宅基地的法律效果并不一样 。 从我国法律规定上看 , 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 。 但宅基地上坐落的房屋是可以继承的 。 按照我国“地随房走”的法律原则 , 继承人在继承房屋后 , 还是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的 。
其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续使用宅基地后 , 在重新建设时 , 村集体可能根据人口情况进行宅基地使用地的调整 。 这一调整 , 不得影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正常的宅基地使用权利 。
农转非人员虽然也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 。 但在房屋拆除或重新建设时 , 集体组织有权收回宅基地 。 因为农转非人员不具备分配宅基地的资格 。 其对宅基地的使用 , 是基于继承并继续使用宅基地上坐落的房屋的事实 。 房屋拆除或其他原因不具备使用条件下 , 集体组织有权收回宅基地 。 农转非人员不得对房屋进行重新建设 , 不能重新获得相关建设的审批手续 。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 , 在土地资源越来越紧张时 , 农村土地资源需要依法为农村居民提供保障 。 农民不同于城市居民 , 我国农村社保体系的建设远远落后于城市社会保障体系 。 所以对于农民来说 , 现阶段土地对其生产生活具备特殊的保障作用 。 这一点 , 也是我国法律所认可的 。 故农村土地需要通过联产承包、宅基地分配 , 保障农村居民有地种、有房住 。 若对社会放开 , 农村土地资源为城市居民、其他经济组织成员所占据 , 将可能形成个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地种、没有房住的情况 。 在这种情况下 , 法律对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资源流通进行相应限制 , 是完全合理和必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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