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法拍房激增”背后:被夸大的弃房断供( 三 )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 《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第三十八条约定“贷款发放后 , 借款人或抵押人与售房人或其他第三方就该房产有关质量、价格、权属、条件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 , 均与贷款人无关 , 贷款人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贷款” 。 据此 , 一审法院判决贷款合同解除 , 许先生归还结欠银行借款本金和利息(含罚息)合计220余万元 。
许某不服上诉 , 在二审判决中 , 嘉兴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 , 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 , 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
最终 , 2022年1月 , 嘉兴中院二审判决 , 银行提出的由许某归还剩余贷款、支付利息等请求不能成立 , 不予支持 , 并认为开发商应承担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 。
该案二审代理律师之一、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律师顾雄伟对《中国新闻周刊》强调 , 该案虽然较为典型 , 但也不是所有出现烂尾楼情形时 , 购房者都能够免除还贷义务 。 能免除的大前提是 , 商品房买卖合同要被确认无效、撤销或者解除 。 该案是因为开发商破产后 , 其资产管理人需要重新处置资产 , 不得不解除合同 。
针对二审较一审发生的转变 ,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的金哲远律师认为 , 一审法院根据《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 , 认为贷款人和其他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对本借贷关系没有影响 , 但是二审法官认为该条款的效力是要被挑战的 , 认定其是银行的格式条款 。 根据《民法典》 ,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 , 该格式条款无效 。
类似的案例还发生在青海 。 在西宁做生意的王某2015年以接近一亿五千万元买下了当地一处3700多平方米的商业用房 , 其中向银行贷款7397万元 , 并将该处用房作为贷款的抵押担保 。 根据王某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 开发商应当在2015年10月30日前交付房屋 , 然而其并未兑现承诺 , 因此王某与开发商解除上述合同 。 同时 , 王某与银行也签订了《借款合同》 , 截至2017年3月21日 , 王某仍欠银行贷款本金6000多万元 。 当年 , 银行起诉王某 , 要求其与开发商共同偿还贷款本金 。
该案一审、二审、终审均判令开发商向银行返还贷款本息 。 2020年 , 最高法终审认为 , 该案贷款返还责任主体问题 , 是因开发商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房屋 , 致使案涉《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 , 《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亦被解除 。 根据司法解释 , 应由开发商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银行 , 业主不负有返还义务 。
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到最高人民法院 , 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终审判决 。 最高法认为 , 本案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双重法律关系 , 因开发商违约不能交房导致各方合同解除 , 但却实际占有使用购房者支付的首付款及银行的按揭贷款;银行依据合同约定既享有抵押权 , 又同时享有对开发商、购房者的债权;购房者未取得房屋 , 却既支付了首付款 , 又需偿还按揭贷款 。 若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 , 则在购房者对合同解除无过错的情况下 , 仍要求其对剩余贷款承担还款责任 , 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其负担 , 各方权利义务失衡 , 有违公平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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