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置业|以案普法:买房碰上烂尾楼怎么办?购房者是否还要还银行的贷款( 二 )


银行起诉许先生的原因很简单 , 因为他没有继续还贷 。 在购房时银行与许先生签订了一份《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 。
合同第三十八条规定:“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第三十八条规定 , 贷款发放后 , 借款人或抵押人与售房人或其他第三方 , 就该房产有关质量、价格、权属条件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 , 均与贷款人无关 , 贷款人有权继续履行贷款合同 , 或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贷款 。 ”

这里的贷款人指的是许先生 , 也就是说银行跟开发商有纠纷 , 开放商的房子有问题 , 都跟许先生没关系 , 不管怎么样许先生就是要还这个贷款 。许先生不想认 , 但合同的确白纸黑字摆在这 , 最终一审判决银行提出的要求有理有据 , 被告许先生应当继续偿还银行贷款 。
但许先生不服 , 在《民法典》跟《合同法》中都有提及 , 如果一份合同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那么这份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 因此许先生申请上诉 , 力证开发商的这份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 , 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 ”二审法院认为许先生的购房合同已经被确认无效而取消 , 因此开发商应当分别偿还许先生与银行的购房款项以及房产贷款 , 银行不能将开发商应当承担的责任转移到许先生身上 , 这是加重了许先生的负担 。
由于开发商与许先生签订的合同跟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有所冲突 , 因此此份合同无效 , 须按照最高法院颁布的条款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 。
【购房置业|以案普法:买房碰上烂尾楼怎么办?购房者是否还要还银行的贷款】二审法院的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 维护了许先生应得的利益 , 也告诉大家在碰到烂尾楼的时候 , 千万不要被动的听信银行或者开发商的说辞 , 要自己主动维权 , 不承担不该承担的责任 , 要争取应当争取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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