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养犬管理条例?德阳养犬管理条例( 二 )


第十四条 养犬人应当对犬只拴养或者圈养 , 妥善管理犬只 。
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时 , 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养犬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 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 , 准予登记 , 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只准养标识 。对不符合条件的 , 不予登记 , 并说明情况 。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犬只交易市场数量 , 确需设置的 , 应避开城市中心区和人口稠密、交通拥堵地带 , 以利于防疫和封闭管理 。
设置和开办观赏犬交易市场 ,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 , 还应报城市所在县(市、区)公安机关、农业(畜牧)、卫生计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 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各部门按职责分工 , 加强对交易市场的管理监督 。交易的犬只需具备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并检疫无病 。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在城区开办犬类医疗诊所 ,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 , 还需向当地县(市、区)农业(畜牧)部门申报 , 经批准并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 , 方可设置和开办 。
第十八条 城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犬类养殖场所 , 进行犬类养殖经营 。
在城市的远郊区设置和开办犬类养殖场所 , 应当向当地县(市、区)畜牧行政部门申报 , 经审核批准 , 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 , 方可设置和开办 。
第十九条 个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养犬证或犬只标识 。
(二)外出时不得敞放 , 为犬只束牵引绳 , 牵引绳长度不得超过2米 , 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 , 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绳 。
(三)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等 。
(四)携带清洁用具 , 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 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
(五)乘坐电梯时应当采取怀抱或者为犬只戴嘴套等措施 。
第二十条 单位携犬外出应遵守以下规定:
携警卫(守护)犬和科研、演艺犬出入必须由专职管理人员牵牢犬链并给犬戴上嘴套 , 用自配汽车专程运送往返 。
第二十一条 下列区域禁止携犬只进入:
(一)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幼儿园 。
(二)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少年宫、体育场馆等 。
(三)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 。
(四)主要交通干道、步行街区、候车室、商场等 。
(五)其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 。
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
不得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 , 应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
前款以外其他场所的管理者可以决定其管理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 。禁止犬只进入的 , 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或者规约 , 划定本居住区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区域 。

德阳市养犬管理条例?德阳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 , 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受伤人送至辖区狂犬病预防处置门诊进行治疗 , 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
犬只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 , 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养犬单位和个人在其犬伤害他人后 , 对其伤人犬应及时送交当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留验、检查 , 发现狂犬或疑似狂犬病犬 , 应立即依法灭杀 , 尸体作无害化处理 , 有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第四章 限养区犬只管理
第二十三条 限养区内个人确需养犬 , 只准饲养《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列出的小型观察观赏犬品种 , 严禁饲养凶猛犬、大型犬 。成年犬体高(站立时肩部最高点到地面距离)不超过35厘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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