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养犬管理条例?德阳养犬管理条例( 三 )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养犬登记的单位 ,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限养区内的重要仓库、仓储企业等确因特殊需要饲养警卫(守护)犬 , 须由单位提出申请 , 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 , 报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单位所在限养区属市人民政府行政所在地的 , 应报经市公安机关批准 。
单位饲养警卫(守护)犬 , 应确定有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经常管理 , 并须经公安机关进行培训 , 建立健全犬只管理制度 。警卫(守护)犬需要在守护区巡逻时 , 须由管理人员牵犬同行 , 防止犬伤及无辜 。
限养区内的科研、文艺演出单位饲养科研犬、演艺犬 , 须由本单位提出申请 , 报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核批准;限养区属市人民政府行政所在地的 , 应报经市公安机关备案 。
第二十五条 申请养犬登记的个人 ,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证明 。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三)有独立固定的住所 , 具备养犬的环境、条件、设施 , 能保持饲养活动场所卫生 , 不侵扰邻居正常活动 。
(四)每年到现住址所在地动物疫病防控部门规定地点为所养犬免疫、检测 , 取得动物疫病防控部门发给的犬只免疫证明标志和检测证明 。
(五)符合养犬的其他规定 。
第二十六条 限养区内养犬 , 养犬人或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 , 到饲养地的公安派出所或指定地点办理犬只登记、注销:
(一)单位申请养犬的 , 持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犬只数量清单以及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的相关证明 。
(二)个人申请养犬的 , 应当携带犬只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等相关证明 。
第二十七条 限养区准许养犬的区域及其场所:
(一)个人饲养观赏犬的区域及场所 , 限制拴(圈)养于犬主户籍所在的户(宅)内 。
(二)单位饲养的警卫(守护)犬限制拴(圈)养于本单位划定的守护区内 。
第五章 狂犬病防控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各地应充分利用辖区内现有的医疗卫生资源 , 加强规范化犬伤门诊建设 。
医疗卫生机构应规范犬伤暴露处置 , 引导群众接种人用狂犬病疫苗或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 。
第二十九条 发现人或犬只疑似患有狂犬病 ,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义务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
发现狂犬病疫情后 , 当地人民政府狂犬病预防控制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迅速捕杀疫点的全部犬只和患狂犬病的其它动物 , 并将疫情及时通报给毗邻地区 。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 对患有狂犬病或因狂犬病死亡的人、犬只作无害化处理的技术指导 , 并对疫点、疫区环境卫生消毒和犬只免疫进行技术指导 。
第三十条 疫点禁止养犬 。农村的疫区、狂犬病防护带养犬 , 须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 , 在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表扬 。
对未按《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及本办法认真开展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的单位及个人 , 应予批评教育 , 并责令其限期完成整改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 , 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在疫点饲养犬只 , 或在疫区、狂犬病防护带未经批准饲养犬只 , 或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 , 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 , 在城区、工矿区、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捕杀 , 并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在其他地方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捕杀犬只 , 并由县级以上农业(畜牧)部门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只4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