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地址确认书怎么填写 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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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第9414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对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公告送达规定予以修订或解释的建议》收悉 , 现答复如下:
送达是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程序事项 , 是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前提 。近年来 ,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水平的提升 , 送达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因素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多种送达方式 。对于公告送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 , 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 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 经过六十日 , 即视为送达 。”
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民事案件的送达工作 ,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用12个条款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 , 并就送达问题专门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等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针对近年来送达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 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 提出创新送达工作的举措 , 有力指导各级法院送达工作的顺利开展 。
您在建议中系统梳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关于送达的规定 , 调研实践中公告送达的情况和无法送达的常见原因 , 结合具体案例说明违法公告送达对当事人权利的影响 , 提出通过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等形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明确化以及修改相关法律 , 增加公告送达案件中受送达人在二审、再审、抗诉等程序中救济途径的建议 。您的建议立足保护人民群众诉讼权益 , 通过扎实的实践调研和深入的立法研究 , 为我们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工作提供了有益参考 。
您在建议中提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没有具体标准 , 公告送达是否须以穷尽其他所有送达方式为前提并不明确 , 建议通过司法解释、答复、会议纪要等形式对该条规定予以细化 。我们赞同您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6条对“下落不明”作了进一步解释 。该条规定 , 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作了细化规定 , 该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要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 , 加强对公告送达的管理 , 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 , 或者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 才能适用公告送达 。”这条规定明确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 , 或者穷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 才能适用公告送达 。在今后的工作中 , 我们将认真吸收您的建议 , 继续坚持从严和规范适用公告送达的规定 , 并进一步加大审判监督和指导力度 , 监督指导各级法院切实将该意见落实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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