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全文( 二 )


(一)违反规定或者约定擅自互换、出租、转租、转让、抵押、赠与住房或者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
(二)擅自改变住房用途或者使用功能,利用住房从事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或者在物业管理区域、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三)未对住房合理使用维护,在室内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超负荷物品、污染环境物品、存在卫生健康风险物品,或者人货混居;
(四)破坏物业管理区域绿化、道路、公共设施,或者损毁楼宇和住房的装饰、墙壁、电梯、消防、通信、安保、供水排水、供电燃气、承重结构及其他设备;
(五)不配合或者阻碍住房附属设施、共用部分、外立面、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场所的维修养护或者依法改造;
(六)违章搭建,乱停乱放,污水直排,侵占走廊、通道、楼梯、屋顶天台、设施间及其他公共空间,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弃置固体废物、排放有害物质、投放广告,以噪声、灯光、气体、标语等方式骚扰邻里,醉酒闹事,任意弃置垃圾或者不执行垃圾分类,拒不整改;
(七)高空掷物,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阳台、窗户、外墙或者其他禁止区域搁置、堆放、粘贴、悬挂物品,危害公共安全;
(八)其他违反合同、协议、物业管理规约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
监护人应做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看护,防止被监护人发生上述违规行为 。
工程建设、设备安装、房地产中介等商业机构,不得为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违规提供建设、安装及中介等服务 。
第七条承租人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和物业服务费,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拒绝执行依法调整的租金标准、物业服务费标准 。
承租人家庭出现经济困难的,可以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向运营单位申请缓交或者减免租金,其中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可以缓交租金,发生大病、变故等可以视情况减免不超过12个月的租金,由运营单位审核承租人家庭情况、有无住房使用违规记录、申请事由材料等酌情处理,并以向承租人反馈结果为准,具体操作指引及办理流程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制定和公布 。
第八条因生活或者医疗需要,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住户的直系亲属、必需的看护人员需要在住房内共同居住的,应当在入住前将有关信息告知运营单位 。运营单位对允许共同居住情况予以登记并做好日常监管 。
第九条为提高房源适配度,运营单位建立信息平台,允许住房面积与申请家庭人口数相匹配,或者自愿承诺接受低于家庭人口数对应面积标准房源的承租人之间协商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前应经运营单位审核并办理租赁合同变更手续 。住房互换指引及办理流程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另行制定 。
因住房无电梯且不在首层,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一至二级肢体残疾、行动不便的;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就近治疗等特殊情况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凭有关证明材料提出调换申请,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按房源适配情况酌情安排调换 。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影响居住安全,或者半年内维修两次仍无法解决、严重影响居住的,由运营单位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负责尽快组织搬迁安置和房屋调换 。
公共租赁住房互换、调换和共有产权住房换购过程中除法定事项外,禁止以任何形式收取中介费、咨询费、服务费、补偿费或者其他利益 。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及共同申请人去世,已办理登记的共同居住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居住至合同期满,期满应予以腾退 。公共租赁住房的整体承租单位被吊销、注销法人登记或者迁离本市的,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及《租赁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主动腾退整体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实际居住的人员应予配合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即终止,承租权不得赠与、转让和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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