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药物防治鱼病时,常常发生效果不佳,甚至鱼类疾病更严重而导致死亡的现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药物失效:漂白粉、生石灰受潮失效,二者必须是干燥的,生石灰应为块状,平时应按规定妥善保管,超过保质期的不应使用 。
2、水质过肥:药物与水体中丰富有机质、矿物质发生反应而被消耗,从而降低防治效果 。
3、病原抗药性:长期使用同一种药物,病原抗药性增强 。
4、用药不足或过量:用药前未准确计算水体,太少达不到所需浓度,防治效果不佳,药量过大会超过鱼类忍受限度,造成鱼体损伤或死亡 。
5、疗程不足:有些鱼病只用一个疗程的药,病虫害杀灭不彻底,治愈率低或该病再次复发 。
6、药物溶解不完全:固体药物要充分溶解,否则易被鱼误食致死,同时水体也达不到规定浓度,病原体未能杀死 。
7、未对症下药:盲目投药既达不到防治病害的目的,又会造成浪费,甚至会起副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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