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质权制度研究( 二 )



(一)软件著作权质押对质权人的效力

软件著作权的无形性、时间性和地域性都会对质权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首先,软件著作权的无形性意味着它可以为多数人同时使用 。根据我国法律对权利质权的规定,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因此,在软件著作权出质之前,软件著作权人已经同他人订立了有效的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该合同的效力不会因为出质而受到影响;而在软件著作权出质以后,软件著作权人与他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应当将收取的许可使用费用于提前清偿债务,保证债权人的利益 。其次,软件著作权是有限的保护期限,保护期届满权利将宣告结束,存在于之上的软件著作权质权必将受到影响 。因此,质权人为了保证软件著作权的质押效果,必须确保质押期限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 。再次,软件著作权在只在已发产生的范围内有效,在涉外合同中,如果软件著作权超越了其已发产生的领域,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将无法实现 。具体来说,软件著作权质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

1.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是当事人设定质权的主要目的,其功能是当债务人到期不偿还债务或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可对担保财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其优先性主要体现在:软件著作权质权人对出质软件著作权的价值优先于软件著作权人的其他债权人受偿,这是基于担保物权的优先性 。先设立软件著作权质权的债权人优于后设立软件著作权质权的债权人受偿 。这涉及到软件著作权的重复设质问题,我国法律没有规定 。但软件著作权重复设质有利于软件著作权经济利益的发挥,因为一向作品的经济利益往往会远远大于其所担保的债权 。如果重复设置不会影响到在先质权人的利益,法律不应该禁止 。

2.质权保全权 。如前分析,软件著作权的无形性使得其价值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当出现软件著作权价值减少的情况时,应赋予质权人保全权 。当软件著作权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及债权人质权的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或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 。

(二)软件著作权质押对出质人的效力

软件著作权质押对出质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他的义务上:

1.告知义务 。软件著作权出质人在设定质权时,应当将存在于软件著作权上的权利负担、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告知债权人;在设立质押后,如果出质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软件著作权,应当取得质权人同意,并将转让或许可使用情况告知债权人 。

2.另行提供担保的义务 。当软件著作权质权因为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原因价值减少,危及质权人权利实现时,出质人有另行提供担保的义务 。

3.提前清偿或提存的义务 。当出质人经质权人同意将软件著作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所得的价款,应当用于清偿债务或向第三人提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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