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上线相关业务经办工作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上线相关业务经办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上线相关业务经办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信息化建设安排部署,呼和浩特市定于2021年11月30日进行新旧系统切换 。为有效做好过渡衔接,充分保障参保人员待遇享受,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
一、在途业务办理
(一)税务部门缴费业务
2021年10月30日零时起,税务部门暂停收取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11月1日起,医保和税务部门互查双方有无在途业务数据,对已缴费完成但数据未推送给医保部门的和医保部门核定完成未在税务部门缴费的,双方分别要退到初始状态完成业务处理,确保无在途业务 。
(二)定点医药机构业务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上线相关业务经办工作的通知】1.历史遗留问题:历年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未结算的医疗费用,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尽快按照费用发生时间上传费用明细到旧信息系统,旧信息系统停机后遗留问题费用将无法结算,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
2.定点零售药店、定点医疗机构(单划个人账户的机构)2021年11月1日零时起停止划卡结算,定点医药机构不能再为参保人员提供划卡结算服务,新信息系统上线前如再产生划卡结算费用的,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不予结算 。
3.经办门诊统筹、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特殊用药的定点医疗机构2021年11月6日零时起停止划卡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不能再为参保人员提供划卡结算服务,新系统上线前如再产生划卡结算费用的,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不予结算 。参保人员在2021年11月6日前,可以根据病情需要提前适量备药 。停机期间因病情必须就医购药的,需先由个人自行垫付,待新系统上线后,参保人员可凭有效票据到定点医药机构做退费处理,并刷卡结算 。
4.2021年11月6日零时起,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用药申请认定工作,由定点医药机构手工登记,待系统切换完成后补录入新信息系统 。在此期间发生的费用,需先由个人垫付,待新系统上线后,参保人员凭有效票据到定点医药机构做退费处理,并刷卡结算 。
5.2021年11月11日零时起,旧信息系统中定点医药机构结算业务全部停机,定点医疗机构需同时启用贯标后的HIS系统 。住院统筹的定点医疗机构在11月11日零时前,需将呼和浩特统筹区参保在院患者全部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并完成数据上传 。因病情需要继续住院的患者,需转为自费入院进行挂账处理,待新系统上线后,由定点医疗机构转为医保结算 。
6.新信息系统上线前,区内异地就医的参保患者需自费入院办理挂账,待新系统上线后,重新办理入院登记、结算医疗费用 。无法结算的,凭报销材料到市属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异地就医报销政策予以报销 。跨省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无需备案,异地产生的医疗费用凭报销材料到市属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异地就医报销政策予以报销 。
(三)经办机构业务处理
旧信息系统于2021年11月17日零时停机 。主要有:
1.申报核定在途业务
(1)10月25日零时起暂停办理线上线下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申报、核定,人员变动、转移接续等业务 。
(2)11月1日至11月5日,税务部门已完成收费且已回传数据的,医保部门及时完成到账、划账处理,并协调税务部门对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核定后未缴费到账的数据进行回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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