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的性质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
【监视居住措施性质是什么】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
推荐阅读
- SCOUNIX基础讲座--第八讲:监视进程管理
-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权利是哪个机关
- 长期居住证怎么办理
- 鸡啄癖的发生原因与防治措施
- 地面沉降原因及措施有哪些 地面沉降原因及措施到底有哪些
- 种苗花卉防寒防冻措施
- 越冬期田间农作物管理措施
- 大雪降温天气对果树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 苹果树发生药害后的补救措施
- 茄子蚜虫综合预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