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指南( 二 )


(一)申请
申请人持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常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况表》(附件2,以下简称《认定情况表》) 。下列人员还须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零就业家庭人员:家庭成员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相关材料 。
2.刑满释放、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刑满释放、戒毒康复相关材料 。
3.低保家庭人员:提供《低保家庭确认通知书》 。
4.需赡养(抚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和1年内治疗病历(病退人员无需提供上述材料) 。
5.单亲家庭人员: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相关材料;抚养领养或过继子女的,提供《收养登记证》或其他相关材料,以及所抚养子女的在学材料 。
6.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
7.退役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退役军人相关材料 。
8.毕业一年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教育部学籍(学历)在线验证报告 。
申请人常住地未设立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由常住地所在区人社局在辖区内就近指定受理单位 。
(二)信息核查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在社区(行政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申请认定类别、公示时限、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经公示无异议的,在《认定情况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相关申请材料复印件报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
(三)复核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符合条件的,在《认定情况表》上签署意见后上报区人社局,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信息系统 。
(四)认定
区人社局收到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在《认定情况表》上签署认定意见,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信息系统,并逐级反馈认定结果,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告知申请人 。
(五)承诺核查
审核认定过程中,对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婚姻状况、子女、失业保险缴费等情况(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长期失业者和刑满释放、戒毒康复人员需核实有无农村承包土地情况),可实行承诺制申请,申请人签订《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承诺书》(附件3),审核、认定部门通过实地调查、信息共享、信息比对等方式予以核实 。申请人应诚实守信,保证申请材料和承诺事项的真实性 。
各级经办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三、退出机制
各区对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应当建立定期调查、盯人帮扶和跟踪随访制度,通过电话、走访或与相关业务系统信息比对等方式,及时了解其就失业动态变化情况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区人社局应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信息系统 。
(一)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死亡的;
(三)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四)户籍迁出本市及移居境外的;
(五)在用人单位就业、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且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或创业相关支持政策期满或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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