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人自愿申请退出的;
(七)认定“零就业家庭人员”后,其家庭中其他成员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创业的;
(八)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承诺获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
(九)认定后失去联系且本人未向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服务需求超过6个月的;
(十)其他不再具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
就业困难人员退出后,情况发生变化,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再次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四、其他规定
(一)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进行动态管理,发现就业困难人员相关承诺不符或虚假的,区人社局应即刻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正在享受相关就业帮扶政策的即时停止,已享受相关补贴政策的立即追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
(二)健全完善内部监管制度,对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
(三)全面实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积极引入网上经办、信息共享、联网核查等手段,优化程序,减少要件 。
(四)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全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人社局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 。
附件:
1.重大疾病的范围和标准
2.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况表
3.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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