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湖悠悠酒量怎么提升 审判之眼酒量怎么提升( 二 )


二是出于安全保障需要 。交通安全统计数据显示,“超标车”被广泛应用于物流寄递等行业,已经成为继摩托车之后事故最频发的交通工具之一,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有必要将其作为犯罪处理 。三是目前尚无醉酒驾驶“超标车”不能入罪的统一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刑庭法官对已认定犯罪的个案判决结果分析阐述意见,既不是两高司法解释,亦不是最高法的正式答复,也不是最高法发布的指导判例,作为“一家之言”可以供基层司法审判人员参考借鉴,但在最高人民法院无明文指引对醉酒驾驶超标车不宜入罪的情况下,各地审判机关不应据此采取“一刀切”做法 。
而外地的司法实践总体上以认定“超标车”为机动车并加以定罪处罚为主 。
?“醉酒”要素分析 。
关于醉酒的标准,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按照不同区段区分行为人的责任,即不满20mg/100ml的不属于酒驾;满20mg/100ml、不满80mg/100ml为饮酒驾驶,给予行政处罚;满80mg/100ml则构成醉酒驾驶,将面临行政处罚和刑罚的双重处罚 。
对此,学者认为法律法规仅考虑到血液酒精含量这一因素,并不能真正地衡量饮酒量对驾驶人员的实际影响程度,甚至会导致不公平的现象,具有客观归罪嫌疑 。因为醉酒程度与人的酒量和身体状态等密切相关,酒精含量并不能准确反映出饮酒者的意识和反应状态 。
还有学者认为,单纯以数字来判定就要做到数字最大程度的精准化,毕竟当驾驶人员从饮酒到被查获再到血液被送检,血液中的酒精浓度存在动态的变化,当进行酒精检测时,由于酒精分解过程所处阶段的不同,客观上也会造成定罪量刑的差异化,尤其是出现标准的临界值时 。而且实际上,醉驾行为的发生时间与酒精含量的抽血检测时间之间的长度也使得检测结果失去了实质证明意义 。
总之,不同案件所经历的醉驾行为发生时间长短的不同以及发生的其他不同情况就容易造成处罚上的不公平 。因此,只有科学合理地制订醉酒标准,才能达到共性和个性、统一性和差异性的辩证统一 。
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北京市普遍适用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因身体原因无法入看守所执行的才采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经对199份判决书抽样分析,直接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仅22件,占18.3%,刑拘后转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为10件,占0.8% 。
尽管学术界普遍认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因不具有羁押性特点,更适合危险驾驶罪等轻微刑事犯罪,但结合北京市的人口结构和特点以及诚信体系建立情况,如果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代替刑事拘留强制措施,面临的最大难题是:
尤其是在实践中保证人对犯罪嫌疑人的约束力极低 。
当犯罪嫌疑人不愿意接受审判时,就可以无所顾忌地脱保,而一旦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没有到案,就会直接导致案件诉讼进程的中断,并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而这种在刑事诉讼程序上的停滞或者倒流都会对司法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造成诉讼效率低下 。
此外,对醉驾行为人采取非羁押性措施,也不足以防止违法驾驶行为的潜在社会危险性 。
因此,为避免被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拒不到案或脱逃的情况,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还是有必要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的 。毕竟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重要意义在于能够保障诉讼 。当然,对于轻微犯罪的羁押期限必须严格控制,才能兼顾效率与公正的平衡 。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也随之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 。2010年3月,北京市政法委组织开展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改革试点工作,明确要求北京市地区试点案件在30日内审结,即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分别在10日内完成 。“轻刑快审”逐渐成为全市办理危险驾驶案件的首选程序,实际上就是刑拘直诉程序 。201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中明确了在北京市、上海市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并在次年的《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要求严格把握羁押的合理性、必要性,尽可能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2017年1月14日,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进一步强调,研究探索非羁押诉讼和刑拘直诉程序,让速裁程序进一步提质增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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