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北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养字〔2020〕2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 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 , 经市政府同意 , 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一)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 , 减半征收大型企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
(二)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 , 免征中小微企业(包括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特殊类型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
二、缓缴困难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 , 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 审核通过后 ,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 每月应缴费用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 缓缴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20日 。参保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 , 可以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 , 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 , 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 。
缓缴期间 , 如遇有领取基本养老金、办理跨省转移接续、申领失业保险金、死亡清算等涉及账户清算业务的职工 , 参保单位需要单独为职工办理缴费手续 。
三、其他事项
(一)企业划型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协作配合 ,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等规定 , 以统计和税务数据为依据共同做好企业划型工作 。其他无法划型企业 , 依据参保人员等指标 , 结合行业特点进行划型 。
企业可以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查询划型结果 , 对划型结果有异议的 , 应在3月底前向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 同时提交2019年本单位所属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2019年12月实际从业人数 。原则上 , 参保企业类型一旦划定 , 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 。
(二)缓缴申请 。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以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北京人社”APP、微信公众号提交缓缴申请 , 签订《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协议》 , 审核通过后 , 依据缓缴协议约定执行 。2020年3月9日至14日受理缓缴申请 , 4月至11月期间每月1日至5 日受理 。
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影响较大的十类行业企业 , 已申请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至7月底的 , 需根据自身情况 , 按照上述要求重新申请缓缴 , 不再需要行业主管部门确认 。
未缴纳2020年1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 , 可延长至7月底前完成该项缴费 。
四、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 , 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 要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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