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临时救助工作规程( 二 )


第九条 主动发现受理 。镇(办)及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日常排查工作中发现或接到群众及有关部门、社会组织提供的救助线索时,应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 , 积极协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并及时予以受理 。
第十条 临时救助不得多地申请和重复申请 。同一事由,只能向户籍地、居住地或急难发生地其中一地提出申请 。且年度内,同一事由,无正当理由 , 不得重复申请临时救助,否则不予受理 。对于非本地户籍且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申请对象,镇(办)应当协助其向县级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 。县级未设立相应救助管理机构的,镇(办)应当协助其向市级救助管理机构或者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
第十一条 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户籍、身份证件或居住证明;
(二)收入、财产证明资料;
(三)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资料;
(四)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五)其他需要证明的相关资料 。
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申请临时救助只需提供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资料即可 。申请急难型救助时,可先行受理 , 事后补齐相关申请资料 。对于非本地户籍且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对象,按当地救助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
申请人提供的临时救助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镇(办)应现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所有资料;对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 , 应当即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
第四章 审核审批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分为一般程序、紧急程序和“一事一议”程序 。
一般程序 。适用于支出型救助,镇(办)受理救助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 , 对申请救助的家庭及个人展开困难程度和致困原因的调查核实 。核实工作可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家庭经济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 。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不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 。
对非本地户籍常住居民核实时,镇(办)可以通过县级民政部门委托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协助调查核实,户籍地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及时予以反馈 。
镇(办)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等情况,提出是否给予临时救助的意见 , 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姓名、居住地址、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遭遇困难类型、拟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数额、监督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 。?公示有异议的,镇(办)应重新调查核实,确实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镇(办)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公示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
紧急程序 。适用于急难型救助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和其他特殊困难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无法及时得到各类保险报销和常规救助帮扶的家庭和个人 。镇(办)或县级民政部门应先对其家庭或个人实施救助,待紧急情况缓解后,再进行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的登记及公示工作 。
【咸阳市临时救助工作规程】对申请特困供养及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困难群众,依据困难程度,镇(办)可视情先给予适度的小额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短期生活困难 , 事后按规定补齐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纳入相应救助保障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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