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临时救助工作规程( 三 )


“一事一议”程序 。适用于对因重大恶性事故、重特大疾病等特殊事件产生巨额费用支出,经各类保险报销、社会救助、慈善捐助后,基本生活仍无法维系的困难家庭及个人的救助 。对此类特殊事件应及时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联席会议机制 , 确定具体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救助 。救助完成后,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示救助相关信息,并将审批资料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 。
第十三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审查镇(办)上报的材料和审核意见后,作出审批决定 。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当同时明确救助方式或者金额;不予批准的,应当通过镇(办)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四条 对于救助金额较小的急难型救助和支出型救助申请 , 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镇(办)审核审批 。镇(办)在完成审批救助后,并按月向县级民政部门上报审批结果及备案资料 。
镇(办)临时救助储备金和委托镇(办)审批额度由县级民政、财政部门结合本辖区及镇(办)临时救助支出总体情况来确定 。
第十五条 一般程序的支出型救助,从受理到审批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急难型救助要求即时即办,直接救助 。
临时救助审批结束后 , 应在当地镇(办)进行长期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月 , 公示内容为救助对象姓名、居住地址、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遭遇困难类型、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数额 。
第五章 救助方式与标准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采取现金救助、实物救助和转介服务等方式实施救助 。
现金救助 。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及个人实施现金救助时,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
对于大额急难型救助或特殊事件、特殊对象的救助,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 。
实物救助 。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以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
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 , 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
转介服务 。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缓解困难的 , 可以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镇(办)应当协助其申请相关救助;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提供转介服务 。
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资源的对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 。通过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支持、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临时救助,充分发挥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在临时救助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按当地1至12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委托镇(办)审批额度应控制在人均不超过当地3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以家庭为单位救助时,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乘以临时救助标准计发 。
第十八条 临时救助标准依据家庭状况、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因素设为支出型标准、急难型标准和“一事一议”救助标准 。
第六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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