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咸阳市临时救助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陕西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和相关政策规定 ,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缓解受困群众“急难”问题的一种救助模式,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
第三条 救助原则
(一)应救尽救 , 救急救难;
(二)公开公正 , 精准施救;
(三)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
第四条 职责及分工
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全市临时救助工作的统筹安排,完善救助办法,明确救助标准,指导及调整镇(办)临时救助储备金和委托审批的额度 。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及急难型救助的受理、审核审批,监督镇(办)在审批额度内开展临时救助,并协同本级财政部门及时补足镇(办)临时救助储备金 。特殊情况下,及时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联席会议程序,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实施救助 。
镇(办)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审核以及委托额度内的支出型救助和急难型救助审批,定期向县级民政部门上报受理、审核情况及委托额度内审批资金的支出情况 。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困难对象发现、情况核实、信息报送、宣传引导等工作,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协助镇(办)做好审核、公示等工作 。
镇(办)及各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要建立主动发现机制 , 发现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主动受理,及时施救 。
第二章 救助类型和对象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分为重点救助对象和一般救助对象 。重点救助对象是指特困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其他困难群众 。一般救助对象是指有相对稳定的家庭收入或个人收入,且能维持日常基本生活支出的家庭和个人 。
第六条 临时救助按困难的急缓程度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和支出型救助 。
急难型救助是对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溺水、触电、矿难、食物中毒、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且无法及时得到各类保险报销和常规救助帮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重点救助对象和一般救助对象实施救助 。
支出型救助是对因自负医疗费用、教育、保障基本住房、残疾人康复等刚性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和个人承受能力,且无法及时得到各类常规救助帮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重点救助对象实施救助 。
刚性支出是指维持家庭和个人基本生活正常运行的必须性支出 。
第三章 申请受理
第七条 临时救助的申请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体对象 。家庭对象是指由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组成的单元体,个体对象是指未同家庭成员长期共同生活且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个人 。
第八条 依申请受理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均可自行或者委托村(居)委会及其他单位、个人向户籍地、居住地或急难发生地的镇(办)申请临时救助 。紧急情况下,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申请人无需提供申请资料,可直接向急难发生地镇(办)或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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