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二 )


(二)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三)新建商品房20%、存量房40%以上的首付款证明;
(四)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月工资收入参照本人当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 。共同借款人退休的以社保部门出具的退休工资收入证明计算 。
(五)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该以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为抵押物,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担保 。
第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即初审、复审、协审、终审 。
第十四条 根据借款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管理中心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在7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第十五条 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的贷款,由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 。
第十六条 借款人提供抵押物权属证明或合同等资料 , 应符合登记机构的抵押登记相关政策要求,并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完成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
第十七条 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经管理中心复核同意 , 贷款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
第十八条 借款人采取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遵守以下规定:
(一)抵押住房的现值由管理中心按照购买该住房的总价款或者该住房评估价值确认,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住房现值的80% 。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
(三)对设定抵押的房产在抵押期间内,抵押人必须保证抵押物完好,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房产转让 。
(四)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并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抵押手续 。
第五章 贷款偿还
第十九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
第二十条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可以采用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 。
借款人与贷款银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还款方式,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 。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应当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 经同意后,可以按下面两种方式之一提前还款;
(一)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应还利息按剩余本金实际占用天数乘以与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对应的现执行利率计算 。
(二)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 。借款人可以在归还上期应还贷款本息后 , 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 。在还款时按照提前归还的部分本金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并结清所还本金的应收利息 。当期及以后的月应还本息额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银行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将公积金贷款挪作他用的;
(三)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死亡等情况发生时,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责任的;
(四)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或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或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五)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的;
(六)其它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贷款银行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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