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邯郸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邯郸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职工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互助作用,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和《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8〕第14号) ,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定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
第三条 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本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发放和结算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办理 。贷款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申请贷款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欠缴不超过3个月以上,夫妻双方(共同借款人)未负有公积金贷款债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户籍所在地为邯郸、在邯郸市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 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 享有本地职工同等权益 。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 , 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合法的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
(四)具有购房所需全部价款20%以上的自有资金;
(五)同意按照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六)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权限制其贷款资格:
(一)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在全额退款之日起满5年后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的,管理中心将保留不良诚信记录5年,期间不受理其公积金贷款申请;情节严重的 , 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存在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其公积金贷款申请 。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公积金贷款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时间、账户余额、所购住房最高贷款比例、贷款年限及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且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
第九条 公积金贷款的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用于购买存量房的 , 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减去已竣工年限 。
借款人的年龄与申请贷款年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离、退休年龄后5年 。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
第四章 贷款程序及担保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合法的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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